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3号)要求,加强我省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其内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活动;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开展运营服务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执行监督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支持不同类型的众创空间发展。支持商业模式创新的众创空间;支持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的众创空间;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现代农业、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众创空间;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的众创空间;支持以国际合作为主的众创空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经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
1.众创空间的开办、厂房改造、场地租赁等。
2.宽带服务接入、公共软硬件开发及购置。
3.开展研发设计、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的建设。
4.举办创新创业培训、论坛沙龙、导师咨询、创新创业产品展示等服务活动。
(二)省级众创空间内近两年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补助。
(三)参股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1.对众创空间实际发生的开办建设运营支出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行补助。
2.对众创空间内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近两年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设立300万元以上种子基金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参股种子基金。种子引导基金由财政厅、科技厅确定托管机构实施,具体办法由托管机构制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省级众创空间,由主办单位将申报材料送设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要实行痕迹管理,做到可追溯、可复查,实现科学、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经厅办公会研究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申请和安排使用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申请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专项资金年度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