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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4-09-03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精神,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税收优惠。在省政府未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乡各类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具体涉税事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执行。

二、给予吸纳就业补助。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为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三、给予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可对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五、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扩大规模新招用人员的,可提供贷款再扶持。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六、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微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小微企业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小微企业,可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就业见习补贴。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初创的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

九、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大市场招聘密度,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招用人员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市)要开通小微企业QQ群、微信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业务交流搭建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