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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信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1-09-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关于< 晋中信息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院行字[2015]94号)文件精神,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整合校内外创业资源,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工作,关注学生个人发展和未来规划;建立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之间的联动关系,开展精准式创新创业教育;通过强化组织领导、选聘创业师资、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组织创业活动等多项措施构建立体化、系统、全面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二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工作是指创业活动、创业培训、创业教育、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报、创业实践、创业服务、创业宣传等与学生创新创业相关的工作。

(一)创业活动包括创业大赛、创业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类型的创新创业活动,其中创业大赛按工作主办单位、地域和层次分国家级、省部级和校(地市)级三个级别。

(二)创业培训指山西省人社厅举办的SIYB创业培训课程,包括创业意识培训(GYB)和创办企业培训(SYB)。

(三)创业教育指依托学校专业优势,构建完善的、立体化、系统的以需求为导向的精准式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以及开展的创业教育教研活动。

(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报指由山西省教育厅组织的山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报,分为国家级立项项目、省级立项项目、校级立项项目。

(五)创业实践主要指为有创业需求的团队提供的创业实践及孵化平台,包括: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工作室、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

(六)创业服务指负责综合服务大厅建设和管理,在开展日常咨询基础上,为创业团队提供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对一精准化、个性化、多元化的指导服务,构建“项目挖掘+过程辅导+引资推动”的一对一精准式创业服务体系,覆盖学生的创业全过程,提高创业成功率。

(七)创业宣传指整合强大媒体资源,通过各级媒体机构宣传我院创业典型,营造我院创业氛围,树立我院创业正能量,全面推进创业引领计划。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创新创业工作,创业学院负责具体工作,具体成员名单见《关于调整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院行字[2018]   号)。

第五条 各院(系)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具体创新创业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一)创业学院职责:

1. 组织制定创新创业工作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及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创新创业的政策法规。

2. 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学生完满教育、书院部、双体系、后勤处等部门及各院(系、部)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工作。督促检查创业教育讲师教学规范执行情况,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3. 构建具有我校特色的以需求导向的精准式创业教育课程体系。负责创新创业教材和创业指导手册编纂工作;负责组织创新创业师资以我校名义编写并发表创新创业论文。

4. 负责创新创业师资的选拔、培训、聘任和管理。创新创业教师指承担我校创业培训课程的报名组织、课程管理、教学授课,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指导,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创业竞赛指导的所有教师。其包括并不限于山西省人社厅认定的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导师和创业授课教师。

5. 全校统筹规划大学生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工作室、创业实践场所积极申报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项目孵化基地和省级大学生创业园,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支持,为有创业需求的创业学生无偿提供创业场地支持

6. 负责综合服务大厅建设和管理,在开展日常咨询基础上,为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对一精准化、个性化、多元化的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7. 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强与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共青团省委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司在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合作和沟通,争取获得省、市财政经费的支持,促进校校、校企、校政、校所、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联合开展创新创业工作。

8. 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类型的创新创业活动,完善创业活动开展及奖励制度,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充分发挥创业引领作用;择优推荐创业团队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创业大赛。 

9. 创建创新创业师资库、项目库和资源库,依托丰富创业师资库项目库资源库优势,开展社会培训及社会服务。

10. 开展创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创业教育课题的组织申报与管理,创业教育的教学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管理等。

11. 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及奖励标准的制定及实施,表彰奖励在创新创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师和学生。

12. 负责年度工作经费、奖励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开展情况的公示、材料的存档。

13. 完成学校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创新创业工作。

(二)各院(系)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本单位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报、创业实践的组织、报名及管理等工作。

2. 负责组建创业导师团队,选拔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创业大赛、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及开展社会实践,以及其他主动参与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活动指导的创新创业教师。

3. 鼓励专业教师个人或以院系为单位积极申报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室”。

4. 负责创新创业工作中文件材料的整理和上报。

5. 负责各项创新创业工作的总结交流等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应组织本单位人员密切配合、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积极宣传动员,同时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设备以及其他相应的合理条件。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七条 我校的创新创业教师由以下两支队伍组成:

(一)校内参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创业培训课程报名组织、项目指导的创新创业教师以及其他主动参与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活动指导的教师;

(二)校外经过创业学院选拔或推荐、人力资源处审核并经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聘任的创新创业导师库成员。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库成员的选聘条件:

(一)富有强烈的责任感,愿意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二)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具有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指导、咨询服务、竞赛辅导的能力或持有国家人社部颁发的《创业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四)能自觉服从创业学院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库成员的聘任及管理:

(一)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库成员于每年9月份由创业学院面向全校教职员工组织选拔,经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核并报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后聘任,聘期为3年;

(二)校外创新创业导师库成员由创业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推荐,经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核并报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后聘任,聘期为3年;

第十条 创新创业教师的职责:

(一)持有国家人社部颁发的《创业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教师承担创业培训课程的教学活动,每学年必须完成32课时以上的教学任务;

(二)参与创业宣讲、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项目路演等各类活动;

(三)指导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创业重点项目与标杆项目;

(四)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促进在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

(五)提供创新创业相关的各类政策咨询;

(六)服从创业学院的工作安排,并积极为创业学院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章 工作费用使用标准

第十一条 差旅费:

指导教师和学生在活动期间的差旅费,师生外出创业活动时,按照《晋中信息学院借款及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报名费、会务费:

按工作组委会公布的标准报销,没有报名条件和人数限制的,或超出报名人数限制所产生的费用,由参赛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其它相关费用:

活动组织过程中产生的宣传费、资料费等费用根据活动实际需要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报销:

创新创业工作产生的费用报销按照《晋中信息学院借款及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和报销流程执行。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在学校教师、行政、完满教育评优体系中对校内创新创业教师指导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给予适当加分,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评优活动中对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或指导学校重点项目、标杆项目并结题的老师进行适当的倾斜。

第十六条 承担创业培训课程授课的校内外教师,以及承担创业培训课程报名组织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薪酬标准参照《晋中信息学院大学生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计算执行。

第十七条 参与创业宣讲、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竞赛评审工作等校级创新创业活动指导的校内教师按学校课酬标准计算指导费,每次活动最多计算6个课时;

第十八条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得奖项、指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并顺利结题的校内教师激励按《晋中信息学院创业竞赛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校外创新创业导师来校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指导和评审各类创新创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次2000元-3000元的指导或评审费。

第二十条 校内教师参与课程、活动、项目、竞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指导所产生的工作量单独核算, 课时费参照学校人力资源处薪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教师所指导的项目获得奖励,与指导该项目所产生的工作量按最高者统计,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指在学校注册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