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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0-11-12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充分保障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院行字〔2015〕94号)、《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奖励学分管理规定》(院行字〔2018〕77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学生在修学年限内,通过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公开发表作品、参加学科与创新创业竞赛、参加创业实践与活动、申报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参加专业技能认证经学校认定的学分。

第三条 凡符合学分认定管理要求的学生,均可申请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超出创新创业学分最低要求的学分依照《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奖励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教务处、创业学院为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管理工作,二级院系为工作实施的主体,在牵头单位和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下,共同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院系应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受理完成本院系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申请、专家初审、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二级院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报教务处、创业学院备案。

第六条 创业学院负责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通知发布、创新创业学分审议、公布学分认定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创业学分分类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类别包括:创新创业教育类、公开发表作品类、学科与创新创业竞赛类、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类、创业实践与活动类、专业技能认证类等。

(一)创新创业教育类:参加学校组织的GYB培训、SYB培训等培训课程并培训合格,参加创新创业讲座、创新创业网课学习并完成相关作业。

(二)公开发表作品类: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报纸上发表创新创业相关论文、文学作品、书评、调查报告等(署名为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下同);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著作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授权书。

(三)学科与创新创业竞赛类:参加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参与“互联网+”、“创青春”、“挑战杯”等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参与竞赛可申请学分认定。

(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类:申报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科技创新立项项目,开展项目研究实践,进行项目结题且其成果经鉴定符合创新要求的可申请学分认定。

(五)创业实践与活动类:创办各类创业实体、运营创业项目、参与各类创业实践活动等;参加学校组织的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宣传等活动并完成活动总结或调研报告可申请学分认定。

(六)专业技能认证类:学生通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技能考试达到相关要求或取得国家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四章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成果、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得分不得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程序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分于大三年级第二学期开始申报,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例如:发明专利证书、论文、竞赛获奖证书、技能证书、营业执照等)。

第十一条 各院系负责对每位学生申请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及成绩等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将结果以班为单位汇总填表(见附件3)并同步报送至教务处、创业学院,以便进行审查、公示。

第十二条 教务处、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评委对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学分及成绩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创业学院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公示期间学生有异议的,可向创业学院申诉。

第六章 学分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每位学生必须取得最低2学分方予毕业。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成果等;

(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非法或非政府部门承认的机构所发的证书、证明、成果及鉴定结论等;

(四)经营非法企业;

(五)非大学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六)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在创新创业学分申报、认定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认定学分,已取得学分的坚决予以撤消。对相关违规违纪的学生、教职员工和单位将进行通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2018级起所有在校学生。

第十八条 学分认定申请材料、二级院系评审记录、相关通知等材料由创业学院建档留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