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根据《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管理办法》(院行字〔2018〕67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创新创业导师接受学校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学校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三条 创业学院负责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构成:
1.规模企业的技术、管理专家;
2.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专家;
4.投资、融资、法律、专利、管理咨询机构资深专家;
5.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校友、社会活动家;
6.对创新创业教育有一定经验和能力的校内外教职工。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选聘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奉献精神,善于交流沟通,有较强的口头表达与文稿撰写能力,志愿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3.具有较为宽厚的学科专业基础和较为丰富的科技实践经历以及良好的创新创业精神,能够为大学生提供持续且专业的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
4.熟悉国家、省、市创新创业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创新创业经验,或具有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成功创业的经历;
5.导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在创新创业方面获得校级及以上成果和奖励;
(2)近五年来,担任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方面项目评审专家或社会兼职;
(3)近五年来,指导大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挑战杯、创业孵化项目、学科竞赛等,并取得优异成绩;
(4)具有创新创业类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5)具有创业经验或有指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第六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或邀请合适的人士作为创新创业导师候选人,报创业学院审核,初审合格名单报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为学校创新创业导师,纳入创新创业导师库管理,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职责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创业学院的安排和邀请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积极参与学校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创青春等创新创业竞赛及大学生创业园等入驻团队的指导和帮扶等工作。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适时向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建言献策,促进学校相关单位、创业师生与知名企业、投融资机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四章 考核、激励与保障
第十条 创业学院负责落实和协助创新创业导师开展工作,并向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情况。创业学院依据开展及反馈情况对导师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创业学院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导师予以表彰,授予相应荣誉。同时,将根据导师的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对导师聘任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开展工作,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课程、讲座、沙龙、论坛或咨询,对其给予课时量认定,根据学校课时费标准给付费用。校外创新创业导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授课、讲座、项目培训或论证、咨询诊断及评审等工作,根据《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管理办法》(院行字〔2018〕67号)规定标准支付导师劳动报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