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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1-09-15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培养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应用型人才,按照《教育部关于启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教高函〔2012〕11号)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规定和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模式,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其尽早接触科研与社会实践、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思维,逐渐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严格遵循“立足兴趣、鼓励创新、交叉联合、突出重点、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愿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载体,在教师的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研究实践和过程训练,不断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创业学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实施管理,包括创新创业项目的方案制定、宣传、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组织工作,负责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协调工作,各项目组运行经费的审核与管理,项目进展情况监控等。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种类型。

(一)创新训练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在教师指导下,团队中的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通过编制项目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

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学生在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型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申报对象:

凡是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与项目的研究。每年学校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申报,并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划拨名额数量推荐优秀项目申请省级立项。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选题适当、思路新颖、具有创新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

(二)项目申报人须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对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一定的知识基础。

(三)一年级学生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能以个人申报,可参与团队申报,但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

(四)以团队申报,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学科专业交叉、年级交叉的团队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

(五)指导教师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或创业实践的扎实基础和较强的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也可作为指导教师。

第八条 创新训练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项目组成员具备项目相关专业基础,具有一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

(二)项目有研究的可行性,选题应在本科层次学生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研究目的明确、原理可靠、方法科学,且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三)项目应在研究对象、应用理论、实现路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四)项目组成员及指导教师对课题领域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步骤符合实际、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

(五)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能够按计划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

(六)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设备、材料等管理责任明确。

第九条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项目组成员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沟通实践能力较强,团队分工合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

(二)项目选题建立在充分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具有一定技术或专业依托,提倡以指导教师的科研成果、特别是已结项的优秀创新训练项目为研究背景开展的阶梯式实践。

(三)应建立清晰的公司化运作方式,明晰利益关系,建立基本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明确团队成员的角色分工。

(四)要编写规范的项目计划书,有基本的商业模式设计,有较详细的公司运营计划,有明确经营目标,基本运作条件和资金的需求应在可实现的范围内。

(五)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要有风险意识,明晰项目风险,建立规避机制。如项目失败,应能进行合理清算,尽量减少损失。

第十条 项目审批及立项,由专家组对学生及教师提出的申请项目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评审,给出立项、延期立项、不予立项的明确结论,同时给出合理修订建议。必要时组织申报人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 创业学院将专家组评定的入选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并推荐至山西省教育厅申请省级立项。由山西省教育厅最终公示省级立项项目名单后,正式确定为省级立项项目。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以学生为主体,在指导教师的辅助下,学生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训练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实践场所均应向项目组免费开放,提供必要的设备,并给予一定的指导。项目组进入各场所根据各场所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参加项目的学生给予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学分奖励、成果认定等政策支持。具体学分认定及奖励参照《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规定(试行)》(院行字〔2020〕99号)和《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奖励学分管理规定》(院行字〔2018〕77号)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项目组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

项目立项半年后开始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申请表》,由创业学院组织,项目负责人现场展示答辩,专家组监督检查项目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团队和指导教师。

对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由专家组督促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专家组全体成员共同认定项目终止,并将认定结果予以网上公示。终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下拨,并视项目开展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同时,取消该项目组成员申请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

项目内容和参与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创业学院备案。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不成项目者,应履行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周期:

各类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1—2年。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在规定的项目截止日期前1个月向创业学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阐明延期的理由,经指导教师同意、创业学院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和验收:

项目立项一年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题报告书》,将相关研究成果(论文、设计、专利等)以及支撑材料一并提交创业学院。

创业学院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采用现场公开结题答辩及成果展示的方式进行。验收材料包括:结题申请书、研究报告、论文及有关附件材料。材料以文字为主,可附图片、视频等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验收注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经费使用效益和执行率,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方法、创新创业能力方面的收获。

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四类。对验收尚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继续完善,延期验收。

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所有项目都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之前结题),延期仍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资助经费。项目组成员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暂停指导老师一年指导学生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项目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经费资助: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资助以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名义申请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学校资助金额为10000元;

(二)省级项目。学校资助金额为5000元;

(三)校级项目。学校资助金额为3000元。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书籍资料参照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相关制度办理。

(二)日常办公用品:笔、纸、鼠标、键盘、墨水、电池、文件夹(盒)、胶水、信封、插座、笔记本等办公常用消耗品,需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三)邮费:邮寄费、快递费。

(四)论文版面费、专著或教材出版费等。

(五)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电子元器件、制作材料等,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如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含自制设备)在800(含800元)元以上,请先去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手续;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软件、U盘、移动硬盘等,需至创业学院登记。

(七)调研、公共交通等费用,须在经费使用记录中列出明细,凡未开展外出社会调研的或实际报销的车票与外出调研地不吻合的,不予报销差旅费。请每次外出调研时注意取得对应的车票或地铁票,行程不连贯的或短时间内发生大量的汽车发票不予报销。票面姓名需为创业学院登记的项目组成员。学生差旅费具体报销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八)教师指导费、劳务费、咨询费、餐饮费、服务费等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九)其他费用:项目研究必需,又不在上述各项所列范围的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提出,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七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收支由创业学院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处审核,纳入学校创业工作总体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相应的资助金额、计划内容和有关规定编制《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并于一个月内报创业学院、财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审批后的预算表报创业学院备案,由创业学院统一编号后报财务处,一题一户,单独设账核算,且原则上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和审批程序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项目研究时限外和预算范围外的票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创业学院、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于一个月内会同创业学院、财务处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 核实后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应报创业学院存档。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财务处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账号。项目结余经费将全部转入学校创业经费,或按照财务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经费报销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各项经费报销限额原则上应与经费预算相符。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分批报销使用。项目经费原则上分2次报销: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报销50%,若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则不予报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报销50%,未通过结题验收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任何支出必须要有正规、合法、真实的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凭发票实报实销,票据可报销的有效期限:一年。

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为“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及学校税号,发票内容为实际支出项目明细,不能笼统的写“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相关票据整理粘贴,填写报销单,经项目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办理完相关审批签字手续后到学校财务进行报销。

第三十五条 当年开具的发票原则上应在当年报销完毕,项目经费年度报销截止时间为财务部门当年封账日期。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报销:

1)需要调整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2)需要修改或变更研究计划、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需要中止项目;

4)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5)经费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凡有以上情况,需由项目负责人向创业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恢复报销。

第三十八条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项目结束或中止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回收,纳入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院系、有关部门应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给予一定的教学津贴或奖励。指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并顺利结题,指导教师按国家级2000元/项、省级1000元/项、校级500元/项进行奖励,同时,可作为教师评优、评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学生)负责,但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指导老师、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四十一条 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创业学院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销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有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发现虚开发票,购置与项目研究无关材料等,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项目,并责令项目负责人退还已发生的项目支出。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

第十一章 成果转化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专利、论文和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应用转化,实现科技创新专利化、专利成果产业化。

第四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成果及论文须注明“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山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四十六条 项目成果形成商品或涉及知识产权,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行字〔2018〕129号)自动废止,以本办法为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