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关于<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院行字[2015]94号)文件精神,不断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切实加强对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我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第二条 为进一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为更好地发挥创新创业竞赛对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规范对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管理,扩大竞赛覆盖面,提高竞赛的水平和质量,建立有效的竞赛管理与运行体制,健全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激励机制,促进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级别认定
第三条 级别认定原则:
(一)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创新创业大赛要充分结合学校所开设专业,把创新创业大赛体系固化到人才培养方案中,与专业教育紧密结合,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二)分级认定原则。根据创新创业大赛的主办者、性质、影响、参加范围等因素分级认定,注重创新创业大赛的成果影响和创业引领作用。
第四条 创新创业大赛级别认定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主办单位、竞赛水平等因素,学校将创新创业竞赛划分为国家、省部级、校(地市)三个等级。
1.国家级:指国家政府机构,如教育部、团中央、科技部、人社部等机构主办的重点创新创业大赛。
2.省部级:指省属政府部门,如教育厅、团省委、科技厅、人社厅等机构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创新创业大赛。
3.校(地市)级:指由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组织的,或由学校牵头组织的全校范围内的创新创业大赛。
第五条 需认定的创新创业大赛参赛主体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参赛单位应为“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获奖单位应以“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为唯一单位或第一排名。
第六条 各种社会影响力较小的学会(协会)、民间团体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般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七条 竞赛最终认定等级因竞赛效果、参赛范围及竞赛影响力等情况会有所调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竞赛采取“学校主办、二级院(系)承办、负责人主抓”的方式进行管理,由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宏观指导。创业学院负责竞赛项目评审、等级认定、过程监督及效果评定等工作。各承办单位需明确竞赛项目负责人,由竞赛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及过程管理。
第九条 各竞赛涉及部门需积极配合、加强沟通、群策群力,集全校优质教育资源为竞赛提供条件支持,形成参与广泛、运转顺畅、成效显著的竞赛管理与运行工作机制。
第十条 校级赛事分为院(系)选拔、初赛函审、现场决赛环节。
第十一条 参赛学生需以团队或个人形式进行报名,单项作品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两人(有特殊要求的竞赛除外)。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同一创新创业竞赛参赛团队不得超过2个,指导同一创新创业竞赛参赛个人不超过15人。
第十二条 创业学院会同承办单位组织校内专家评委对创业项目进行函审,选拔优秀项目进入校内决赛;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委进行现场决赛评审,根据比赛结果推优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评委人数不得少于五人,指导教师不可作为评委参与评审。评审过程需公开、透明,接受参赛学生监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外出比赛期间,创业学院统筹组织安排参赛事宜,包括外出用车、会务报到、食宿、会务协调等,参赛师生要服从安排,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文明礼貌,积极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本年度结束后,创业学院对当年度的创新创业竞赛结果进行汇总,并组织召开全校创新创业表彰大会,对获奖的创业师生团队及个人发放奖金、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举办、承办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并依据学科专业特点,打造本单位“品牌赛事”。
第十六条 各竞赛承办单位及负责人应积极寻求社会资源,积极推动“校企联合、协同创新”模式。在竞赛中加大企、事业单位的参与面,鼓励企业、外校专家参与竞赛评审,吸纳校外人力、物力支持。
第四章 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单位自行组织参加的创新创业大赛实行赛前审批和赛后获奖材料登记、备案制度,由创业学院具体负责。各院(系)、双体系卓越人才教育基地均须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创新创业大赛档案,并负责本单位自行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材料的报送。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材料的登记、备案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详见附件1)。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材料由创业学院存档。原件由创业学院复印或扫描后予以退还,复印件或扫描件由创业学院存档。创业学院存档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材料是学校认定创新创业大赛级别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成果不予登记、备案:赛前未审批;未提交成果原件;所提交的成果相关信息不完整,影响备案。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校内创业大赛奖励:
(一)学生团队: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及证书。
(二)指导教师:按照学生的奖励办法同等金额奖励指导教师。
(三)组织单位:获得“优秀组织奖”的系(部、院),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校外创业大赛奖励:
(一)国家级:
参加全国决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如果参赛以金银铜算,则金奖等同于一等奖,银奖等同于二等奖,铜奖等同于三等奖。
注:(1)上述各项奖励标准是总的奖励金额,包括所有参与者的奖励;
(2)同一作品或代表队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省级:
学生参加省级竞赛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三)指导教师:按照学生的奖励办法同等金额奖励指导教师。
(四)凡在各类比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组织奖”的组织单位,给予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给予指导教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创新创业工作的获奖级别的认定,以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申报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获得校级立项的匹配经费3000元,省级立项5000元,国家级立项10000元。匹配经费由学生自行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指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并顺利结题,指导教师按国家级2000元/项目进行奖励,省级1000元/项进行奖励,校级500元/项目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教师、行政、完满教育评优体系中对校内创新创业教师指导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给予适当加分,在岗位晋升中对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或指导学校重点项目、标杆项目并结题的老师进行适当的倾斜。
第二十五条 奖励程序:创新创业活动结束后,院(系、部)将奖励明细表(附奖状复印件)报创业学院审核,并由学校领导签字后,按财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优秀组织奖”奖金的70%用于奖励本单位对创新创业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如活动的组织者、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30%留作下一年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参加下年度同一竞赛活动;同一获奖项目不得参加校内其他类型创业评选;同一获奖项目或团队在同一序列赛事中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院行字〔2015〕131号文件《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管理办法》和院行字〔2016〕110号文件《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级别认定办法》自动废止,以本办法为基准,具体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晋中信息学院创新创业大赛赛前审批、赛后获奖材料备案程序
2.晋中信息学院创新创业大赛参考比赛列表
晋中信息学院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