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函〔2014〕38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和《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精神,推动各项扶持政策全面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1、高校毕业生具体指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专)、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2、小微企业,具体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小微企业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需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局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小微企业申请相关补贴政策的起始时间可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税收返还政策。企业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小微企业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企业缴税证明等材料,并可参照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度相关劳动密集型企业确认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83号)的程序申请省级补助。
三、关于创业实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省下达年度实训目标任务,选择符合条件的创业实训机构承担创业实训工作。创业实训机构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创业实训协议(应包括实训起止时间、实训内容、结业考核等内容),并按规定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创业实训单位申请创业实训补贴的,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申请实训补贴花名册、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创业实训协议复印件、提供创业实训相关证明材料、由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的接受实训的证明、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及稳定经营6个月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及拨付资金。
四、关于小额贷款贴息。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扶持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明、贷款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
五、关于经营场地租金补贴。201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持个人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县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汇总并将享受补贴金额及补贴名单上报至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由有关县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六、关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就业补助。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和自主创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带动或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就业登记证明、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及拨付资金。
七、关于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创业园区申请建设补助应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入驻园区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和稳定经营一年以上证明、场地租赁证明等材料,经县级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汇总并将享受补贴金额及补贴明细表上报至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由有关县将资金拨付给创业园区。
八、关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按季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证明、招用人员花名册等材料,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及拨付资金。
九、关于小微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初次申领补贴,应提供《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人员花名册》、新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职工培训计划、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以及2年以上的,需提交除提供初次申领所需材料外,需提供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前期组织新招用人员培训情况及后续培训计划等;小微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技能鉴定资金申请报告,应提供《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新录用人员花名册》、经前期核准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核表》。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及拨付资金。
十、创业实训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计入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创业带动就业或者吸纳就业补助、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计入“岗位补贴”项目。
2014年6月19日